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5年国务院令第662号修正)第七条。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160号) 第八、九条。
5.《广东省建设厅委托实施行政许可项目》(2008年粤府令第128号) 第四项。
6.《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目录》(2011年粤府令第161号)。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普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为三级,分别为省级、地市级、区(县)级。
5)(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技术 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6)(六)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注册 执业人员的注册变更证明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受理时限:2工作日。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法定办理时限:20工作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承诺办理时限:15工作日。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对资料、初审(不含现场核查时间),上报省厅。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核准文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批准;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咨询和查询的相关信息见网址:无,可电话查询()或窗口查询。3.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部门名称:普宁市法制局(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普宁市流沙大道西46号市党政办公大楼北区主楼5楼;电话;网址:无。行政诉讼:部门名称: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地址:揭阳市榕城区天福路东凤港村前;电话;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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